润滑油在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油品混用代用的问题,包括国产油与国外油。国产油中这类油与另一类油,同一类油不同生产厂或不同牌号,新油与使用中的“旧”油混用等等。油品相混后,是否会引起质量变化,哪些油品能相混,哪些油品能相互代用,相混、代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,都是润滑工作者最为关切的问题。
1、混用的原则
1)一般情况下,应尽量避免混用,否则难以对油品质量进行确切的考查。
2)在下列情况下,油品可以混用:
①同类产品质量基本相近,或高质量油混入低质量油仍用于原使用的机器设备。
②需要调整油品的粘度等理化性能,采用同一种油品不同牌号相互混用,如HL-32与HL-68液压油掺配成46号。
③不同类的油,如果知道两种对混的油品都是不加添加剂的,或其中一个是不加添加剂,或两油都加添加剂但相互不起反应的,一般也可以混用,只是相混后对质量高的油品来说质量会有所降低。
3)对于不了解性能的油品,如果确实需要混用,要求在混用前作混用试验(如采取拟混用的两种油以1:1体积比混合加温搅拌均匀),观察混用油有无异味或沉淀等异常现象,如果发现异味或沉淀生成,则不能混用。有条件的单位,最好测定混用前后润滑油的主要理化性能。
4)对混用油的使用情况要注意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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